发布时间:2022-11-08作者来源:金航标浏览:1703
早安,在摇叶风推心的上海问候各位
智能机器人应用越来越普遍。
我们打客服电话,很多都是机器人了。低级一点儿的,就是根据你的语音关键词,推荐事先设定好的答案,高级一点儿的,直接可以人机对话了。商场门口的迎宾机器人,可以致欢迎辞,可以语音检索店铺信息,可以有些简单娱乐。至于手机里的Siri、小爱、小艺啥的,智能化程度已经到了令人意外的程度。
随着机器人技术的普及,或许会出现某种实施犯罪行为的机器人,有的可能出于程序错误,有的或许就是蓄意而为,这种情况下,该如何界定犯罪主体呢?
显然,机器人本身是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,他们是被创造出来的,是没有法律人格的。那么,该由谁来承担犯罪行为的责任呢?
如果说机器人的所有者,承担机器人的犯罪行为责任,有些时候并不公平。某人买了个机器人,机器人犯罪,所有者其实并没有能力控制机器人的行为。
如果说机器人的生产企业这个法人来承担犯罪行为的责任,似乎有时候也有问题,因为企业法人并不能完全控制机器人的运行程序。
如果说机器人的开发工程师来承担机器人犯罪行为的责任,于法而言,并无依据,他们在机器人的生产、使用过程中连个上台面的法律地位都没有。再说,如果机器人的开发者需要为其作品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话,创世纪中上帝造人故事,难不成要求上帝为人类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么?
界定机器人犯罪行为责任,看来还真的是个问题。
[论道出发点:所谓传统企业,就是从产品出发去找顾客;所谓互联网企业,就是先圈人,再根据这些人的需要提供产品/服务]